关于进一步明确园区乡镇政府工程
招标投标管理要求的通知
各镇、相关单位:
为规范园区各镇政府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现就进一步明确各镇政府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镇政府工程是指由各镇政府出资或各镇国有公司投资的各类建设工程。
二、各镇政府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苏州工业园区政府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暂行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园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的补充意见》(以下简称《补充意见》)等园区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监督和督促辖区内政府工程依法实施招标投标活动,杜绝违法招标、肢解发包、规避招标等行为。
三、苏州工业园区建设工程有形市场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园区有形市场)是园区经批准的唯一合法有形建筑市场。各镇政府工程达到《补充意见》招标规模标准的,必须进入园区有形市场依法进行招标,统一接受园区规划建设局等部门的监督管理,禁止各镇政府工程招标人将应招标项目肢解发包、场外交易、规避监管。
四、各镇政府应对照相关规定,积极开展自查自纠并落实整改措施,杜绝越权实施招投标行政监督的行为,督促辖区内政府工程依法进入园区有形市场接受监督管理。
五、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进一步加大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和处罚力度。凡各镇政府工程招标人出现违法招标、肢解发包、规避招标等行为的,责令整改,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经济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凡各镇政府越权实施招投标行政监督,导致必须招标项目未进入园区有形市场依法招标的,责令整改,对各镇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园区规划建设局
园 区 监 察 局
2006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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