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办法(试行)
(1997牟11月27日苏园管[1997]40号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的环境管理,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合理利用资源促进经济持续发展,创造一个清洁、优美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苏州工业园区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园区内危险废物得放环境的防治,其中包括固态、液态、半固态危险废物,以及置于容辞中的危险性气态度物污染的防治;
排入水体的废水利排入大气的废气的污染防治适用有关法律,不适用本办法;
放射性固体废物的污染防治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苏州工业园区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园区环保局)对园区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园区其它有关部门须结合各自的职责,协助作好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管理工作。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危险废物的防治规划及技术规范

  第五条 园区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团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并根据园区的特监制定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规范。
  第六条 园区环保局对国家未规定控制标准的危险废物,制定补充控制标准;
对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但具有危险废物特性,须严格控制的废物,制定、发布园区危险废物补充名录。
  第七条 园区鼓励、支持开展清洁生产、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鼓励对废弃物的综合利用,支持企业回收使用可再利用的物品。

第三章 危险废物的存放管理

  第八条 凡产生危险废物的,均须按园区环保局的有关规定配置合适的存放和(或)预处理设施,其存放场所须有足够的存放容量,并须采取加盖密闭及必要的防溢防渗、防腐蚀、防爆等措施。
第九条 危险废物的存放、处置场所均须设立危险段物识别标志。
  第十条 危险废物须按特性进行分类存放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且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收集、存放。
  第十一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须按园区环保问的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档案,定期报园环保局。

第四章 危险废物的运输管理

  第十二条 凡在园区内从事危险废物运输服务的单位均须向园区环保局申请.获得危险废物运输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严禁无证经营及超范围、超期限经营。
  第十三条 运输危险废物须使用专用的运载工具,并设置识别标志。该类运载工具须经园区环保局等有关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在运输时须严格采取加盖、密封等防抛撒、防隘流措施,严禁沿途丢弃、遗撒。
  第十四条 危险废物的运输路线和运输时间均须经园区环保局的批准,以减少、避免对主要街道、居住区及有关环境敏感区、保护区的干扰和影响。
  第十五条 直接从事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人员均须接受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该项工作。
  第十六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须委托持有危险废物运输、处置许可证的单位定期运输、处置危险废物并报园区环保局备案,不得擅自运输、处置,如确须自行运输、处置的,须经园区环保局的批准。
  第十七条 园区对危险废物的运输实行"五联单"管理,由产生单位、运输单位、接收单位填写相应单据后按要求保存并在规定的时限内投园区环保局备案。
  第十八条 园区严格限制危险废物的转移,禁止将危险废物交给无危险废物运输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收集、运输。
  第十九条 园区内危险废物的运输、处置服务实行有偿收费,运输、处答服务对象而按时向服务单位交纳有关费用。

第五章 危险废物的处置

  第二十条 园区鼓励、支持有利于保护环境的集中处置危险废物的措施。
  第二个一条 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建设须经园区环保局的审批,建设单位须获得危险废物处置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严禁无证经营及超范围、超期限经营。
  第二十二条 园区内单位所产生的危险废物均须收集后到指定的有危险废物处置许可证的场所处置。
  第二十三条 严禁未经园区环保局许可私自填埋、焚烧处置危险废物。

第六章 特殊单位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医疗单位对产生的医疗废物按规定须特别处理的须特别处理。
  第二十五条 屠宰场、科研单位、化工和生物制品生产企业等特殊危险废物产生单位须按有关规定对其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消毒等无害化预处理后方可委托运输、处置,也可委托有资质的单位代为进行无害化预处理。 第七章 危险废物进口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危险废物进口须严格按《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进口废物管理法规执行。

第七章 罚则

  第二十七条 凡违反本办法的园区环保局将根据情节轻重,对责任单位和(或)直接责任人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未按本办法的要求设置和管理危险废物存放、处置设施的园区环保局除责令其限期改正外对业主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超过改正期限仍未改正的每超过一天加罚1000元。
  第二十九条 对无危险废物运输、处置许可证而在园区内从事危险废物运输、处置活动的,园区环保局将视其情节轻重处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或)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有危险废物运输、处置许可证,但运输工具、运输时间、运输路线或处置方式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园区环保局将视其情节轻重处以警告、5000元以下罚款、吊销许可证的处罚。
  第三十一条 对将产生的危险废物未按本办法的要求收集和存放、未设立识别标志、交给无危险废物运输、处置许可证者运输、处置的,园区环保局将处以警告和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对产生、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未按要求填写"五联单",未按要求作记录和未在规定时限内向园区环保局报告的,园区环保局将处以警告和2000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对未经环保部门批准,私自进口危险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将根据《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等法规的有关条款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十五日间向苏州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逾期既不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园区环保局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各种收费和罚款均为人民币。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中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本办法中处置是始将固体废物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团体废物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分的活动,或者将固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场所或者设施并不再回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园区环保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有关的附件及技术规范,所制定的附件和技术规范具有与本办法同样的效力。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园区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