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试行)
(1998年12月29日苏园管[1998]45号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建筑业企业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外地施工企业进江苏施工注册管理规定》和《苏州工业园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及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工程等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工程总承包企业、施工承包企业和专项分包企业。
  第三条 园区规划建设局是园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负责辖区内建筑业企业的行业管理。

第二章 企业设立

  第四条 在园区设立新的企业,进行工商登记之前,必须通过主管部门的前署审批。
  第五条 新设立企业的主体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投资方均是在园区设立并具有法人资格的中资机构,或有园区常住户口的自然人;
  2.投资者中至少有一方是在园区设立并具有法人资格的中资机构,或有园区常住户口的自然人,另外一方或几方可以是取得年度许可证的国内企业;
  3.投资一方是园区二级以上企业,另一方是具有较高的技术管理水平,有良好信誉并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境外企业。
  第六条 由境外企业参与组建新企业的,应将投资各方的证明材料报送主管部门,并提出申请,经核对后由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到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企业设立的审批手续。
  第七条 新设立中资企业的前置审批,需出组建者填写申请表,井随表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1.投资主体的证明材料;
  2.设立企业的可行性报告;
  3.企业章程;
  4.企业拟定的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和个人简历;
  5.企业拟聘用的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和个人简历;
  6.企业的验资证明;
  7.其它需要出具的有关证件。
  第八条 主管部门在收到前置审批申请和文件资料后,应进行核实,并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前置审批决定,前置审批合格的,主管部门出具证明,通知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进行工商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一个月内,必须向主管部门申领资质证。取得资质证后,企业方可持证照营业。

第三章 经营许可

  第九条 企业在园区开展经营栖动,必须得到主管部门的许可。省外国内企业或境外企业在园区开展经营活动,还须取得江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
  第十条 区内企业和持有年度许可证的区外市内企业或市外省内企业,须待年度许可证承接工程项目组织项目实施。
  第十一条 无年度许可证的区外市内企业或市外省内企业,须先向主管部门办理《苏州工业园区建筑企业承接工程项目审批表》的提呈和核准手续,经核准后方可承接工程项目。企业在获得工程项目的承包权后,须向主管部门办理单项许可证,凭单项许可证组织项目实施。
  第十二条 持有年度许可证和《外地施工企业进江苏承包工程年度许可证》的省外国内企业,可凭年度许可证承接工程项目,组织项目实施。
尚未取得《外地施工企业进江苏承包工程年度许可证》的省外国内企业,须持建设单位的邀请函件,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外地施工企业进江苏准予投标许可证》,凭该证承接工程项目。企业在获得工程项目的承包权后,须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外地施工企业进江苏施工介绍信》,并持介绍信别主管部门办理《外地施工企业进江苏承包单项工程许可证》。无年度许可证的企业须同时向主管部门申领单项许可证。企业凭经营许可证组织项目实施。
  第十三条 境外企业额按照《在江苏省境内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和《关于加强在河苏境内承包工程的国(境)外企业的管理规定》,到省建设行政本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再到主管部门办理单项许可证,凭该证组织项目实施。 第四章 经营许可的申请和管理
  第十四条 省外国内企业和境外企业在园区经营项得到省规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申请许可的具体程序,包括《外地施工企业进江苏准予投标许可证》、《外地施工企业进江苏承包单项施工许可证》、《外地施工企业进江苏承包工程年度许可证》等证的申领,按照《外地施工企业进江苏施工注册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区外市内企业或市外省内企业的《苏州工业园区建筑业企业承接工程项目审批表》获得核准的条件是:
  1.区外市内企业必须为三级以上企业,市外省内企业必须为二级以上企业。因园区建设特殊需要而引进的企业,资质等级可不受限制;
  2.市外省内企业必须承接三级以上的国内投资项目、各种外资项目,或虽是三级以下,但工程量较大或有特殊要求的国内投资项目。区外市内企业可承接各种工程项目;
  3.受到建设单位的邀请;
  4.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外出经营;
  5.企业信誉、业绩良好。
  第十六条 区外市内企业或市外省内企业在提呈《苏州工业园区建筑业企业承接工程项目审批表》时,须同时提呈以下材料:
  1.建设单位的邀请函件;
  2.企业法人委托书;
  3.区外市内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出施工证明;市外省内企业须由所在地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外出施工证明;
  4.企业资质证(副本);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6.项目经理资质证书;
  7.安全施工许可证;
  8.能证明企业信誉、业绩的其它资料。
  第十七条 无年度许可证的省外国内企业,在办理《外地施工企业进江苏准予投标许可证》前,须持发包单位邀请函件到主管部门签署意见,获得同意的条件是:
  1.具有一级资质。因园区建设特殊需要而引进的企业,资质等级可不受限制;
  2.程项目是二级以上国内投资项目,或虽是二级以下,但工程量较大或有待殊要求的国内投资项目,各种外资项目;
  3.企业信誉、业绩良好。
企业应将发包单位邀请函件、资质证(副本)、证明企业信誉和业绩的资料原件送交主管部门查验。
  第十八条 企业申领单项许可证的条件是:
  1.得到主管部门的许可,获得工程项目承包权;
  2.具有三级以上资质的区外市内企业5
  3.具有二级以上资质的市外省内企业;
  4.具有一级资质的省外国内企业,且已获得《外地施工企业进江苏承包单项工程许可证》;
  5.已获得《外国企业承包工程资质证》的境外企业,且已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注册;
  6.因园区建设特殊需要而引进的企业资质等级可不受限制。
  第十九条 企业申领单项许可证,项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1.发包单位签发的中标通知书或报价接受函;
  2.企业法人委托书;
  3.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出施工介绍证明;
  4.企业资质证(副本);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6.立项目经理资质证书;
  7.安全施工许可证;
  8.企业信誉、业绩证明材料。
以上均应出示原件,井提供复印件一套。
  第二十条 企件申领年度许可证的条件是:
  1.区内企业可直接申领;
  2.区外企业在园区连续经营二年以上,完成三个以上相当规模的工程项目业绩、信誉优良;
  3.在园区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4.有相对固定的项目经理及技术、质量、安全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 企业申领年度计可证,须填写申清表并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1.企业在园区组织实施过的全部项目的单项许可证,合同文件、工程质量等级证书;
  2.经营场所证明;
  3.企业对负责园区经营活动的项目经理及技术、质量、安全负责人的任命文件;
  4.企业资质证(副本);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6.安全施工许对证;
  7.企业信誉、业绩证明材料。
以上均应出示原件,并提供复印件一套。
  第二十二条 主管部门在收到《苏州工业园区建筑业企业承接工程项目审批表》后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企业在办理《外地施工企业进江苏省准予投标许可证》时,持承包单位邀请函件到主管部门签署初审意见,主管部门收到后在二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企业申请经营许可证主管部门在收到完整申请资料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第二十三条 主管部门在向企业颁发年度许可证时,同时配发经营手册。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按主管部门的通知,定期办理年度许可证的年度审验。
  第二十五条 企业的《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和经营许可证的内容因故变更的,应向主管部门办理经营许可证和经营手册的变更手续。
  第二十六条 区外企业终止在园区经营的,应向主管部门办理经营许可证注销手续。
  第二十七条 领取年度许可证的区外企业,二年内在园区从事的建设工程项目具有一定的规模,业绩优良的,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经批准后可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第四章 承包管理

  第二十八条 企业在组织实施工程项目时,必须持经营许可证,并按经营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进行。
  第二十九条 企业不得承包未经报建的国内投资建设工程。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项目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同时,或按规定可豁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项目开工以前,企业应持经营许可证,经营手册和与发包方签订的承包合同到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第三十一条 参加工程施工活动的施工承包企业和专项分包企业,必须根据国家颁布的《建筑安装工程总分包实施办法》(土木工程施工企业参照),以自有施工队伍组织施工。施工承包企业确需对外分包建设工程的,应首先征得建设单位同意,然后寻找与分包工程相应资质的并持园区经营许可证的施工队伍,同时要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后方可按规定实施。
  第三十二条 工程总承包企业进行工程勘察和设计业务时,需出具有关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资格证书》和《工程设计资格证书》。
工程总承包企业在向其它企业分包建设工程前,应办理与施工承包企业相同的报批手续。
  第三十三条 中资或中方控股的总承包公司向外发包建设工程,必须按规定实施招投标。
  第三十四条 在建设工程项目实施阶段,企业常驻园区负责人及常驻园区技术、质量、安全负责人必须在园区现场指挥,项目经理必须在建设工程现场,因特殊原因离岗,必须事前通知主管部门。现场必须保存经营许可证备查。
  第三十五条 施工承包企业必须处理好总包和分包的关系。总包单位必须自行完成建设项目(或单项、单位工程的)主体部分,其非主要部分和专业性较强的工艺设备安装、结构吊装或专业化施工的分部分项工程,可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队伍。
结构和技术要求相同的群体工程总包单位应自行完成半数以上的单位工程。
分包单位必须自行完成分包工程,不得再行分包。但工艺设备安装的调试工作,吊装工程的焊缝探伤检查,打桩和高级装修等特殊专业技术作业除外。
  第三十六条 严格禁止建设工程的转包。凡属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转包:
  1.企业将承包的工程全部包给其官施工单位,从中提取回扣者;
  2.总包单位将建设项目(或单项、单位工程的)主体工程,或群体工程(除结构技术要求相同的)中半数以上的单位工程包给其它施工单位者;
  3.分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肢解再分包,或层层分包。
  第三十七条 注筑工程竣工后一周内,企业应持经营许可证和经营手册,以及竣工验收证明等材料,到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五章 奖惩考核

  第三十八条 园区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承包企业进行各种形式的考核(施工现场综合考评、质量安全检查、业主意见测评等),对获得优良的企业公开表扬,并优先向业主推荐参加招投标。对考核中业绩较差的企业公开批评,直至取消在园区的投标资格。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企业,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作出相应的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名词解释:
  1.区内企业:在园区内设立并具有法人资格、持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
  2.区外企业在园区外设立并具有法人资格、持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 区外企业进一步按企业所在地划分为区外市内企业、市外省内企业、省外国内企业和境外企业。
  (1)区外市内企业:在苏州市行政区域间注册设立(不含苏州工业园区)的企业。
  (2)市外省内企业: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注册设立(不合苏州市)的企业。
  (3)省外国内企业:在江苏省行政区域以外注册设立的国内企业。
  (4)境外企业:外国企业及港、澳、台企业。
  3.分公司:区外企业按本规定要求在园区设立的分支机构。
  4.资质证:指企业持有的、由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5.经营许可证:指主管部门按本规定向企业颁发的《苏州工业园区建筑业企业经营许可证》。按照经营许可证的时效,可分为年度许可证和单项许可证两种。
  (1)年度许可证指《苏州工业园区建筑业企业经营许可证》(年度注册),有效期为一年。
  (2)单项许可证:指《苏州工业园区建筑业企业经营许可证》(单项注册),对指定的工程项目有效。
  6.经营手册:指主管部门按本规定向企业颁发的《苏州工业园区建筑业企业经营管理手册》。
  7.工程项目等级:指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规定的工程范围。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园区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