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试行)
(1998年12月 29日苏园管[1998]46号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规范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建设工程质员管理体系,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工程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建设部第29号部长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及《苏州工业园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园区规划建设局是园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监督执行。
  第三条 各类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业、民用、交通和市政公用工程(包括道路、桥梁、码头、驳岸以及各类管线工程)的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接受园区规划建设局或其授权的质量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授权机构)的质量监督,以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符合国家的工程质量标准。
  第四条 所有在园区从事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能损害社会公众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阻挠依法进行的建设活动。

第二章 建设工程设计与开工许可

  第五条 业主或其代表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并在园区注册登记取得勘察设计许可证的单位承担勘察设计任务。
  第六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接项目,并对其勘察设计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标准及合同的约定。
  第七条 园区推行建设监理制,业主或其代表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并在园区注册登记取得监理许可证的监理单垃承担监理业务。
  第八条 监理单位应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接监理业务,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承包合同,在与业主所签订的监理台同约定范围内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
  第九条 各类建设工程开工前.业主或其代表应向园区规划建设局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部分)》。
  第十条 对于交通及市政公用工程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需提供下列资料:
  1.有鉴章的规划批准图以及规划批准书复印件;
  2.工程平面、立面设计图纸及苏州工业园区设计许可证复印件;
  3.工程承包合同或施工中标通知书、施工组织设计以及苏州工业园区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4.监理委托合同或监理中标通知书、监理大纲以及苏州工业园区监理许可证复印件。
  第十一条 对于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计可证》之前,业主或其代表应将施工图报送园区规划建设局审查批准。
  第十二条 施工图报批是指建筑结构、消防、环保等有关专业的报批。
  第十三条 施工图报批可分为一阶段报批和两阶段报批。一阶段报批是指全套施工图出齐后一次报批;两阶段报批是指为争取提前开工,先将结构基础图报批,然后进行其余图纸报批。
  第十四条 进行施工图报批时须附下列资料:
  1.有鉴章的规划批准图以及规划批准书复印件;
  2.地质勘探报告原件及苏州工业园区勘察许可证复印件;
  3.全套施工图或结构基础图、结构设计计算书及苏州工业园区设计许可证复印件。
  第十五条 施工图获得批准后,业主需要修改建筑总平面、建筑高度、建筑立面(包括外墙装饰与色彩)时,应重新申报规划批准。改变承重结构布置(如在装饰装修等改造活动中拆除墙、梁、柱等结构构件)时,应重新报批修改后的施工图。
  第十六条 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失效或者图纸批准一年内未开工的,所批准的施工间自行失效。
  第十七条 对于结构基础图获得批准后,业主或其代表应向园区规划建设局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部分)》,并提供下列资料:
  1.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2.建筑结构进础设计图纸批准意见书;
  3.工程承包合同或中标通知书、施工组织设计及苏州工业园区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4.监理委托合同或中标通知书、监理大纲及苏州工业园区监理许可证复印件;
  第十八条 对于全套施工图获得批准后,业主或其代表应向园区规划建设局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提供第十七条规定提交的资料以及下列资料;
  1.建筑结构设图纸批准意见书;
  2.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3.环保工程审核意见书;
  4.园区规划建设局要求的其它专业部门审核意见书。
  第十九条 园区规划建设局将对所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及时通知业主或其代表。
  第二十条 有关单位在施工图获得批准,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部分)之后,方可开始建设工程的施工。
  第二十一条 当业主或其代表、设计单位或承包单位更换或批准的施工图失效,应重新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部分)》。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规划建设局可以撤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部分)》:
  1.建设工程施工可能或已经影响公众人身安全或引起公众财产损失。
  2.建设工程施工可能或已经引起邻近房屋、道路、土地等沉陷或坍塌的。

第三章 建设工程的施工

  第二十三条 业主或其代表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并在园区注册登记,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承包单位承担施工承包任务。
  第二十四条 施工承包单位必须按照《苏州工业园区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试行)》中的规定从事施工承包业务。
  第二十五条 施工过程需要变更设计时,应由设计单位按规定程序提供变更文件,其他任何人员不得擅自变更。
  第二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在施工现场保存监理委托合同,监理大纲以及其它监视档案资料并向园区规划建设局及时呈报监理月报,以及工程事故报告,工程停工通知。
  第二十七条 施工承包单位应在现场保存经批准的施工图纸、工程承包合同、施工组织方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按国家有关施工技术资料管理规定,积累、保存并整理好各种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的合格证、产品鉴定证明及检验资料、各工序质量检验资料等。
  第二十八条 凡在施工现场使用的各种建筑原材料如钢材、铝材、水泥、沥青、砖瓦以及焊接材料、防水材料、防腐材料、防火材料、绝缘材料、保温材料、装饰材料等,均应有正式的出厂合格证和材质化验单或产品质量鉴定证明。
  第二十九条 对于施工现场使用的钢材、铝材、水泥、砂浆、水泥混凝土、砖瓦、黄砂、石子、石灰、沥青、沥青混凝土,各种预制板、梁柱等预制构件及其它有关材料均应由施工单位按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及合同约定的频率和方法进行抽样,并由园区规划建设局指定或推荐的测试单位进行检测。
  第三十条 材料抽查检测采用取样送样见证制度。即在施工现场使用的上述建筑材料应由园区规划建设局或其授权机构认可的施工单位送样员和监理单位的见证员负责共同取样封样送样,或由园区规划建设局指定或推荐的测试单位现场抽样检测。
  第三十一条 园区规划建设局或其授权机构有权随时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以及工程的质量、进度、人员、设备、安全、卫生等问题进行抽查,有关单位应积极配合,不得阻拦、刁难、隐瞒、虚报。
  第三十二条 园区规划建设局或其授权机构将根据施工进程,针对建设工程特点,对影响结构安全性及使用功能的重点部位或工序进行不定期抽查,并有权对有关单位进行抽样检测、凡抽查或检测不合格的施工单位应及时予以整改。
  第三十三条 当建设工程或单体建设工程在施工单位竣工自验合格后,监理单位应对工程施工质量提出评估报告,并协助业主或其代表组织有关专业部门进行建设工程或单体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第三十四条 对于交通及市政公用工程,竣工验收的内容包括:
  1.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
  2.规划竣工验收;
  3.档案资料验收;
  4.园区规划建设局要求的其它竣工验收内容。
  第三十五条 对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的内容包括:
  1.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
  2.环保工程竣工验收;
  3.消防工程竣工验收;
  4.规划竣工验收;
  5.电梯、锅炉等安全验收;
  6.档案资料验收;
  7.园区规划建设局要求的其它竣工验收内容。
  第三十六条 参与竣工验收的各有关部门应出具验收意见书。
  第三十七条 工程项目竣工后,园区规划建设局或其授权机构根据业主或其代表提交的工程质量保证资料、监理单位提供的施工质量评估报告核发质量等级证书。对于符合优质工程条件的建设工程,园区规划建设局将予以推荐到苏州市建设委员会和江苏省建设委员会,参加市优质、省优质工程的评比。

第四章 建设工程的使用

  第三十八条 对于交通和市政公用工程,具备使用条件并经业主或其代表申请、有关专业部门同意、园区规划建设局核查后,即可投入使用。
  第三十九条 中间交工投入使用的交通和市政公用工程,并不表明该项工程通过竣工验收或达到有关验收标准。
  第四十条 对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当其结构安全性,消防安全性,电梯、锅炉安全性及环保工程验收通过时,业主可向园区规划建设局申领《建筑工程临时使用证》,并在领取该证后投入使用。
  第四十一条 《建筑工程临时使用证》的取得,并不表明该项工程已符合所有验收标准。
  第四十二条 当各有关专业部门验收通过后,业主或其代表应向园区规划建设局申领《建筑工程使用证》。
  第四十三条 园区实施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即施工单位在完成合同中规定的各项工作内容、工程质量达到国家技术标准及设计与合同的规定要求、通过质量竣工验收后,在规定期限内,由施工单位对于所施工的工程所存在的质量缺陷负责维修的制度。保修范围包括建筑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装饰工程、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市政道路、桥梁、雨污管线、河道、路灯、绿化等工程项目以及其他合同约定的保修范围。
  第四十四条 除业主或其代表与承包单位另有约定外,建设工程的保修期限从园区规划建设局或其授权机构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至以下规定的期限:
  1.工业与民用建筑、构筑物的土建工程为一年,屋面防水工程为三年;
  2.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六个月;
  3.供热及供冷系统为一个采暖期及供冷期;
  4.室外的上下水和小区道路等市政公用工程为一年;
  5.市政道路、桥梁、雨污管线、河道、路灯、绿化等工程项目的保修期为一年。
  第四十五条 对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向业主或其代表提供每单元一份的《房屋保修卡》,《房屋保修卡》由园区规划建设局统一印制。
  第四十六条 在保修期内,施工单位应定期会同业主或其代表回访用户,回访次数至少两次,回访记录上应有用户签字。
  第四十七条 在保修期内,施工单位接到业主或其代表提出的质量问题时,应于两周内到达现场,与业主或业主代表共同明确责任方,商议返修内容对确属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必须及时返修,返修的经济责任由责任方承担,返修结束,填写返修记录单并经业主或业主代表签字。
  第四十八条 当施工单位与业主或其代表在确定工程返修责任上发生争议,可向园区规划建设局或其授权机构申请调解。
  第四十九条 保修期满时,施工单位应将上述回访记录,返修记录呈交园区规划建设局备案。
  第五十条 为加强工程质量的社会监督,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提高工程质量水平,园区技术监督部门公开受理用户对新建工程的质量投诉。
  第五十一条 未经园区规划建设局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改变原建设工程的平面、立面布置、外墙装修,改变承重结构的布置。
  第五十二条 用户应按下述时间规定,定期对其建筑物进行检查:
  1.居住建筑自《建筑使用证》发放之日起满十年。
  2.非居住建筑自《建筑使用证》发放之日起满五年。
  第五十三条 用户可以聘请具有法定资格的检测机构、或经园区注册登记的设计单位、或监理单位中国家注册结构工程师、或注册监理工程师对建筑物进行定期检查。用户不执行上述规定,园区规划建设局可以代用户检查,费用由用户承担。
  第五十四条 用户应将定期检查结果报送园区规划建设局备案。
  第五十五条 当建筑物的外墙或围栏陈旧破损,以至影响公共环境形象,园区规划建设局有权要求用户在规定时间内予以维护整修。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作出相应的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由园区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