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建设档案管理规定(试行)
(1998年12月29日苏园管[1998]47号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建设档案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建设档案在园区开发建设和管理中的作用,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满足园区开发建设和管理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苏州工业园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其它有关建设档案管理的规定,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园区建设档案是指园区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应归档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不同载体的文件材料。园区建设档案工作的目的是真实记录园区开发建设各项活动,为园区规划、建设、抗灾、战备及其管理工作提供依据。
第三条 园区规划建设局是园区建设档案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园区档案馆是园区建设档案业务管理机构,其职责包括:
1.贯彻实施国家、江苏省和苏州市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并根据园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工作细则;
2.制定园区有关建设档案事业的发展规划和长期计划;
3.依照法规、细则对有关单位的建设档案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并实施建设工程竣工档案(以下简称"工程竣工档案")验收;
4.接收和保管按本规定应保管的建设档案,对接收的档案及时登记、整理,编制检索工具。
5.协调园区内外建设档案的交流与合作;
6.界定档案收集范围和保管期限;
7.建立以园区档案馆为中心,各单位档案管理部门为基础的建设档案两级管理网;
8.利用声像等手段广泛积累建设档案材料。
9.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向社会提供服务。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园区建设档案的形成、移交、保管和利用。
第二章 园区建设档案的范围
第五条 园区建设档案包括:
1.综合类
2.城市勘测类
3.城市规划类
4.城市建设管理类
5.市政工程类
6.公用设施类
7.交通运输工程类
8.工业建筑类
9.民用建筑类
10.园林绿化类
11.环境保护类
12.城市建设科学研究类
13.镇(村)建设类
14.人防、军事工程类
15.水利防灾类
16.工程设计类
17.地下管线类
18.声像类
第六条 工程竣工档案的验收范围任何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工程竣工档案验收。工程竣工档案的验收包括对建设单位自己保存的档案和向园区档案馆报送的档案的验收。建设单位自己保存的档案必须满足工程竣工档案材料归档范围的要求,一般包括以下资料:
1.前期文件
2.设计技术文件
3.施工技术文件
4.竣工验收文件
5.竣工图
6.现场声像资料
7.电子文件
向园区档案馆投进档案的归档范围原则上与建设单位保存的相同,但重点放在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两部分。
第七条 园区档案馆的接收范围
(一)园区勘测、规划档案
1.勘察:编制园区规划所必要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普查及详查成果副本等
2.测绘:编制园区规划所必要的控制测量、地形测量、摄影测量、工程测量成果副本,园区地形图和地下管网图等园区地下管网普查、补测成果副本
3.规划:园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形成的经政府批准的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和各专业规划文件材料等
(二)园区建设管理档案
1.规划管理档案
2.建设管理档案
3.土地管理档案
4.房产管理档案
5.环保管理档案
6.交通管理档案
7.公用事业管理档案
8.其他管理档案
(三)园区生命线工程竣工档案
1.道路工程竣工档案
2.桥涵工程竣工档案
3.排水工程竣工档案
4.供水工程竣工档案
5.燃气工程验工档案
6.供热工程竣工档案
7.照明工程竣工档案
8.园林绿化、风景名胜等工程竣工档案
9.市容环境卫生工程竣工档案
10.环保工程竣工档案
11.防灾设施工程竣工档案
12.铁路工程竣工档案
13.港口工程竣工档案
14.公共交通工程竣工档案
15.长途汽车客运站工程竣工档案
16.供电工程竣工档案
17.邮电、电信、有线电视、交通管理光缆工程竣工档案
18.人防工程:按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国家档案局《人民防空档案管理界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办理
(四)民用建筑、工业建筑工程竣工档案
1.公共建筑、行政办公、旅游、外事、科技、文娱、教育、宣传、出版、体育、医疗卫生、商业服务、广播电视、金融保险等工程竣工档案
2.居住建筑主要包括:工程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
3.工厂、仓储企业主要包括工程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
4.对厂区外工业管网按生命线竣工档案的要求办理
(五)园区建设系统科研成果、获奖项目档案材料
1.园区建设科研的重要科研、设计档案
2.园区重要市政、公用设施及反映园区主要面貌的重要公共建筑物、典型居住建筑工程设计档案材料
第三章 建设档案管理
第八条 园区建设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制度、分级管理。工程竣工档案工作应做到立项与建档同步,指导与收集同步,编制与验收同步。
第九条 园区产生建设档案的单位,应根据本规定做好本单位建设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工作,并按第七条所列范围向园区档案馆报送建设档案。
对生命线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向园区档案馆报送完整的工程竣工档案。
鼓励单位和个人向园区档案馆捐赠建设档案。
第十条 凡属规划、建设、土地、房产、环保、市政、公用、交通等方面的建设档案由主管部门负责投送;凡属建设工程方面的工程竣工档案由建设单位负责报送;凡属建设科研、设计、以及地下管网普查、补测等方面的建设档案,由承担单位负责报送。
第十一条 建设档案的制作
1.档案案卷质量由报送单位负责。园区建设档案按照国家标准GB/T 11822-89《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进行整理,材料内容及编排顺序、案卷格式按园区档案馆的要求执行。报送园区档案馆保管的档案,其硬封面和背签由园区档案馆统一分类、编号、填写。
2.工程竣工档案至少制作两套,一套由建设单位保存,一套移交园区档案馆。重大建设工程应按要求增加档案的制作数量。
3.形成和报送档案的费用由报送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工程竣工档案的验收工程竣工档案验收是园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申请工程竣工档案验收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已通过园区规划验收。
2.按市规定要求已制作至少两套档案。
3.已向园区档案馆报送档案。经验收合格的工程竣工档案,园区档系馆核发《苏州工业园区工程竣工档案验收意见书》,作为建设工程竣工的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 建设档案的报送时间新建建设工程必须在工程投入使用后的六个月内,向园区档案馆报送;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工程及地下管网普查、补测等工程应在工作结束后三个月内向园区档案馆报送;其他建设档案应自形成之日起一至五年内向园区档案馆报送。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将编制工程竣工档案的责任和要求纳入建设工程招标文件中,与施工单位签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应明确双方的责任和要求,施工单位应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建设监理单位应监督工程竣工档案收集、编制过程确保其全面、真实。
第十五条 工程竣工档案不完整、不准确的建设工程,其产权单位应进行补测、补绘和修订,并将补测、补绘和修订的工程竣工档案及时报送园区档案馆。
第十六条 本规定第七条内容中涉及工程前期管理性文件材料的原件,一般可以保存在档案形成单位,园区档案馆接收副本或复印件,建设单位对报送的副本或复印件进行签证、负责;但对生命线工程和特别指定的工程,其原件必须保管在园区档案馆。
第十七条 建设档案的移交与接收应办理交接手续,明确移交档案的内容、卷(册)和页数,并有完备的签字验收手续和`利用权限、保管期限等说明。
第十八条 建筑物、构筑物移交新单位管理使用时,其工程竣工档案必须随同移交,并报园区档案馆备案。必要时移交和接收单位双方可请求同区档案馆现场监督档案移交过程。撤销、合并、转制或破产单位的工程竣工档案,按照国家规定的归属与流向及时进行清理移交。
第十九条 保管建设档案必须有专用库房。库房建筑要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库房内应保持适当的温度、湿度;有防盗、防火、防水、防强光、防尘、防有害气体和有害微生物等安全措施;有相应的抗震和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特殊载体档案应当采取特殊保护措施。
第二十条 各级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或部站,应对其保存的档案内容进行价值鉴定,正确确定其保管期限。到期档案的销毁,必须造具清册,报园区规划建设局批准后方可实施。严禁擅自销毁档案。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 条名词解释建设项目
指建设单位在特定土地上为实现用他性质所规定的用途而进行的建设工程的集合。建设项目简称项目。建设工程
指在土地地面上、下进行新建、改建、扩建、修建的建设活动以及土地分割或建筑分层分割或其他对土地利建筑使用进行改变活动的总称。超设工程简称工程。工程竣工档案
指从建设工程的提出、调研、可行性研究、评价、决策则划安排到勘测、设计、施工、生产准备、竣工投产、交付使用全部过程中形成的应归档保存的文字、图纸、声像、模型、电子文件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文件材料的汇总,它是工程建设的全面总结,能真实地反映建设的全过程。工程按工档案文件材料
指组成工程竣工档案的有关材料,简称工程竣工档案材料。具体材料内容参见第六条的规定及相关细则。工程竣工验收文件
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所涉及的有关文件,简称竣工验收文件。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工程竣工报告
2.工程决算
3.各专业竣工验收意见书(包括:质监、消防、环保、卫生防疫、环卫、劳动保护、建设档案等专业)
4.竣工验收报告竣工图 指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所绘制的反映工程建成后面貌和构造的工程图纸。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园区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