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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1995年1月29日江苏省人民政府苏政复[1995]4号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保护和改善园区的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发建设苏州工业园区有关问题的批复"和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结合园区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园区内工业、交通、水利、商业、住宅、卫生、文教、市政等所有对环境有影响的一切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区域开发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
第三条 园区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园区环保局),对园区内的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对依法由国家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协助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园区各管理部门应结合自己的职责,协同园区环保局做好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园区环保局对进入园区的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报批制度和防治污染及其他公害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
第二章 建设项目的选址及审批
第六条 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SSD)和园区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园区规划进行招商。
第七条 进入园区的建设项目必须依据园区规划进行选址。
第八条 按照园区环境保护的要求,进入园区的工业项目分为无污染工业、轻污染工业、一般工业和特殊工业四类。
第九条 工业项目在选址时,应当根据项目类别确定环境保护所需的缓冲区。
第十条 无污染工业项目。即不产生对空气、水的污染,无气味、无噪声污染,且不使用较多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建设项目,可不需有缓冲区。
第十一条 缝污染工业项目,即不产生噪声污染不使用大量有毒、有害物质,不产生大量废水、废渣,无燃煤、燃油的锅炉等设施的建设项目,应当与最近的居住区住宅楼(包括医疗卫生、文教区生活楼)至少留有50米的缓冲区。
第十二条 一般工业项目,即根据环保部门的要求,必须设置防污和污染治理设施的建设项目,应与最近的居住区住宅楼(包括医疗卫生、文教区生活楼)至少留有100米的缓冲区。
第十三条 特殊工业项目,即使用大量有毒、有害化学品,必须设置完善的防污和污染治理设施的建设项目与最近的居住区住宅楼(包括医疗卫生、文教区生活楼)至少留有100米缓冲区。易造成重污染的大型设施。如污水处理厂、垃圾焚化场等,缓冲区至少1000米。
第十四条 设置有毒、有害或者易造成污染的物品仓库及使用此类物品的生产车间,必须与金鸡湖、娄江、吴淞江、青秋浦等主要湖、河边至少保留30米的缓冲区。
第十五条 进入工业园区的建设项目,在向园区经济贸易发展局提出五项申请时,应当填报《环境影响自检表》,向园区环保局通报该项目的性质、使用的原材料、"三废"的排放等情况。
第十六条 园区环保局对《环境影响自检表》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对特殊工业项目,应当按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并报园区环保局审查。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通过园区环保局审查同意后,园区经济贸易发展局准予立项,规划建设局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管理局发放土地使用证。
第三章 建筑蓝图的审批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须同时向园区环保局报送建筑蓝图。
第十九条 建筑蓝图的设计应当符合环境优护要求,落实园区环保局对该项目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的具体措施。
第二十条 园区内所有的生活污水利工业废水都必须排入公共污水管道,进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第二十一条 雨水必须流入雨水管理,雨水管不得接入污水管道。园区一般工业与特殊工业区域内的雨水不得直接排入娄江。
第二十二条 园区内建设项目不得以煤炭和含硫量超过2%的液体为燃料。
第二十三条 建筑蓝图经园区环保局审查同意后,园区规划建设局予以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四章 工程验收、竣工投产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完工后,在进行竣工验收时,须同时进行环保工程的验收。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环保工程经验收合格后,园区规划建设局予以发放建筑使用证。
第二十六条 在建设项目开工生产一个月内,业主须向园区环保局提呈《排污申请表》,经审查验收合格后,发放《排污许可证》。
第四章 排污标准及排污收费
第二十七条 园区内所有建设项目及单位的"三废"及噪声的排放均须达到园区环保局规定的有关标准。
第二十八条 凡向园区公共污水管道排放工业废水及生活污水的,均需交纳污水处理费。
第二十九条 排放生化需氧量(BOD5)和总悬浮物(TSS)超标而又在许可范围内的工业废水的,除交纳污水处理费外,必须另行交纳超标污水处理费。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条 凡违反本办法的,园区环保局路根据情节轻重,对业主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在建设项目开工生产一个月后尚未向园区环保局报送《排污申请表》,而进行生产排污的,园区环保局除责令其改正外,对业主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超过改正指令规定的期限,仍不向园区环保局报送《排污申请表》的,每超过一天加罚1000元。
第三十二条 业主在填报《环境影响自检表》或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时没有如实反映建设项目实情.造成项目建成后没有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园区环保局除责令其限期治理外,对业主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污染环境情节严要的,园区环保局对业主处以5万元罚款并责令其停产整改。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中未明确相应处罚标准的有关规定又拒不执行园区环保局作出的改正指令的,由园区环保局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超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园区环保局按应缴排污费的2倍处以罚款,并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园区环保局可以加倍处以罚款,直到达到规定的整改要求。
第三十四条 被处罚的当事人对园区环保局的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通报书之日起15日内向苏州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规定期限内既不执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诉讼的,由园区环保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情节特别严重,造成重大污染事故。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有关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有关技术规定和标准,所制定的技术规定和标准与本办法具有同样的效力。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各种收费或罚款均为人民币。
第三十八条 园区环保局作出的处罚决定书抄送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工业项目分类
无污染工业
无污染工业项目,即不产生对空气、水的污染,无气味、无噪声污染且不使用大量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建设项目可不需有缓冲区。
例如:
1、软件设计和开发
2、产品/样品设计,工业和工程设计
3、时装设计
4、聚乙烯产品的制造(不包含印刷操作)
5、计算机硬件视听设备及其它通讯、电子设备、仪器及其零部件的装配和修理(不含喷漆、电镀操作,只允许小型焊接)
6、信息工程、技术(收集)/维修中心
7、办公器材、计算机、统计器材(不合喷漆、电镀或镀锌操作)的装配与维修
8、电子产品和家电的安装与维修(不含喷漆、电镀加工,只允许小型焊接)
9、照相器材和光学仪器的组装与维修(不合喷漆、电镀加工)
10、钟、表的制造与维修(不含喷漆、电镀加工)
11、仓库作业和成品如家具、电子产品、服装、听装食品、饮料等的储存
12、不合印刷业务的纸质产品的生产
13、专业、科技、测量和控制设备的制造(不合化学物品甚至气体化学品的使用)
14、疹、疗实验室
15、类似于石油开发等性质的国际业务与工程的探索机构的设置
16、医疗和医疗专科中心,如眼科、小儿科等
经污染工业
轻污染工业项目。即不产生噪声污染,不使用大量有毒、有害物质、不产生大量废水、废渣、无燃煤、燃油的锅炉等设施的建设项目,应与最近的居住区住宅楼(包括医疗卫生、教育科研区的生活楼)至少留有50米的缓冲区。
例如:
1、使用少量化学用品的研究与开发机构
2、生物工程
3、不含印染、漂白和其他后整工序的纺织品成品(不包括成衣)的制作
4、不合印染、漂白和/或其它活整工序的针织厂
5、地毯、挂毯等不含印染、漂白和/或其它后整工序的制造
6、不合印染及/或漂白工序的服装厂(除鞋厂外)
7、不合用塑料或流化橡胶或模制橡胶制造鞋靴的鞋靴制造厂
8、除鞋类和服装以外的皮革代用品成品的制造
9、印刷、出版和与其相关的工厂
10、不含有金属冲压、蚀刻或电镀的制模厂
11、没有归成其他类别的塑料制品生产厂
12、纸板盒箱制造厂
13、涉及印刷不进行纸浆和漂白操作的纸类产品的制造
14、以铝制品为加工原料,不含喷漆操作的铝合金窗框生产厂
15、干食料的包装
16、医用药和药液的包装和瓶装
17、灭火器重新灌装服务
一般工业
一般工业项目,即根据环保部门的要求,必须设置防污和污染治理设施的建设项目,应与最近的居住区住宅楼(包括医疗卫生、文教生活楼)至少留有100米的缓冲区。
例如:
1、含有印染、漂白及/或其它后整工序的纺织成品的制造
2、没有归成其他类别的纺织品的制造
3、有印染、漂白及/或其它后整工序的地毯、毛毯的制造
4、有印染、漂白及/或其它后整工序的针织厂
5、珠宝及其相关项目的制造--含少量电镀的珠宝制造可以放在用作为轻工业的多层厂房内
6、没有归入其它类别的电子器材和用品的制造
7、没有归入其它类别的专业、科技、测量和控制设备的制造
8、乐器的制造
9、家具和配件的制造,不包括主要以金属制造的产品一一不准从事橡胶或聚氨脂泡沫胶的制造
10、木制和竹制品(不含漂白)的制造
11、没有归成其他类别的木制和软木制产品的制造
12、不含木材加工和由微工序的运动和体育器材的制造
13、缆索与绳线工业
14、食品的制作
(a)那些产生含高浓度油脂的废水的食物加工厂,如伙食供应与糕饼制作厂,必须安置在有与排污管相连的集油处理处的地带
(b)只有电炉、燃气灶及其它烹煮设备可以安置在多层厂房内
15、刀具、工具以及一般的五金的生产
16、金属容器的制造
17、用金属粉沫制作金属器件的工厂
18、其它金属产品包括铁的铸造,电线和弹簧圈的制造
19、干电池和蓄电池的制造--不能含有制造金属电极的操作
20、应急灯和应急能源供应系统的制造
21、大理石和陶制砖的切割、磨制、上光
22、被分在轻污染工业,无污染工业里的工业中含有喷漆工序时的制造厂
23、汽车修理和保养
24、发动机、马达和机械的修理和维护
25、没有特许锅炉的工业清洗服务业
26、惰性工业气体如氛、氦、氩的填充/瓶装
27、香精的调配
28、洗涤剂、清洁剂、香水、护发品、化妆品、卫生用品的制造
29、化学品、洗涤剂、油、溶剂、杀虫剂和相关产品的贮存
30、橡胶产品和其它有味道的产品的贮存
31、没有归成其他类别的制造工业
特种工业
特殊工业项目,即使用较多量有毒,有害化学品须设置完善的防污和污染治理设施的建设项目,应与最近的居住区住宅楼(包括医疗卫生、文教生活楼)至少留有500米的缓冲区,易造成重污染的大型设施,如污水处理厂、垃圾焚化场等。缓冲区至少1000米。
例如:
1、肉类的屠宰、包装和储存
2、奶制品的制造
3、水果和蔬莱的罐装和保存
4、鱼、贝壳类动物及类做食品的罐装保存和加工
5、蔬菜、动物油和脂肪的制造
6、谷类产品的制造
7、食糖厂和精炼糖厂
8、动物饲料生产厂
9、其它有大型锅炉的食品制造厂
10、酒类产品的制造
11、油漆、凡立水、亮漆的制遗
12、其他使用大量有机炼剂的工业
13、计算器硬件、视听设备和其它通讯/电子设备、器材和部件(包括电镀操作)的装配
14、办公器材、计算机和统计器材(包括电镀操作)的装配与维修
15、电子器材和家电产品(包括电镀操作)的装配
16、摄影器材和光学器材(包括电镀操作)的装配
17、钟、表(包括电镀操作)的制造
18、运动和体育器材(包括木工制作或电镀操作)的制造
19、其它有电镀、镀锌工序的制造厂
20、主要由金属制成的家具和固定装置的制造
21、钢铁工业
22、钢结构产品的制造
23、有色金属工业
24、冶金工业、包括稀有金属的开发
25、没有归成其他类别的金属仿制产品的制造(除机械和设备)
26、发动机和涡轮机的制造
27、农机及其设备的制适
28、金属机械与木器加工
29、特种工业机器和设备的制造,不包括金属和木制机器
30、除了电器以外,没有归成其他类别的机器和设备的制造
31、电力工业机器和设备的制造
32、制革和皮革上光
33、丝棉的上浆及印染工业
34、纺织以及纺织品的后序处理
25、含漂白操作的纸浆、纸、纸板的制造
36、锯木厂和刨木厂
37、没有归成其他类别的木材加工业
38、除肥料以外的化学工业
39、肥料、杀虫药和除草剂的制造
4O、制药工业
41、肥皂、清洁剂、香水、化妆品(不含生产中无化学反应过程)的制造
42、炼油厂
43、合成树脂、塑料材料及人造纤维和泡沫的制造,不包括那些由玻璃制成的
44、汽油和煤的副产品的制造
45、没有归成其他类别的化工产品的制造
46、废弃油、化工废料的处理
47、废弃食物的处理,包括综合治理厂
48、危险品的大量贮存
49、轮胎和试管工业
50、没有归成其他类别的橡胶产品的制造
51、陶器、瓷器的制造
52、玻璃和玻璃制品的制造
53、制砖
54、水泥、石灰的制造
55、没归成其他类别的非金属矿物质的制造
56、使用放射性材料的工厂
57、造船和修船业
58、铁路系统设备的制造
59、汽车制造厂
60、摩托车和自行车的制造
61、飞机的制造
62、没有归成其他类别的运输设备的制造
63、任何必须有安全和健康缓冲区的工业活动。
附件说明;
一般情形下,常规-业项目的分类如上述分类举例所列,具体项目的归类要视该项目具体对环境的影响情况而定。
附件2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
2.1 环境影响报告书由建设单位(发展商)委托持有与建设项目所需评价内容相符的《环境影响评价许可证》、并经园区环保部门认可的单位负责编制。
2.2 在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工作开展之前,建设单位(发展商)或评价单位必须提交评价大纲,报园区环保部门审批。
2.3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主要内容包括:对建设项目所选地址的环境现状、建设项目工程及建设项目建成投产后对环境所产生的影响作出分析与评价;确定项目的污染防治工程与具体措施;对该污染治理工程及具体措施实施后能否使污染物达到排放标准排放作出明确的评价意见;专家对上述内容的评审意见。
附件3
工业园区建设项目污染防治基本要求与规范
1. 水污染防治
1.1 常规的要求
1.1.1 工业园区内所有的生活污水都必须排入公共污水管道,进污水处理厂集中治理。
1.1.2 园区内所有工业废水都须达到或经予处理后达到污水处理厂的污水接纳标准后排入公共污水管道,进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污水处理厂的污水接纳标准见附件4)。
1.1.3 生化需氧量订(BOD5)和总悬浮物(TTS)超过污水处理厂接纳标准而又在许可范围内的工业废水也可以直接排入污水管道,但厂商必须交纳超标废水代处理费。
1.1.4 雨水必须排入雨水管道,雨水管不得接入污水管道,园区一般工业与特殊工业区域内的雨水不得直接排人娄江。
1.2 各类项目的具体要求
1.2.1 住宅
1.2.1.1 住宅楼的生活污水须纳入公共污水管道。
1.2.1.2 避免在露天的地域上处理和运送垃圾。
1.2.2 商业
1.2.2.1 易产生污水的装卸货物场所须有有遮蓬的污水截流槽,并设置防止污水排入雨水管道的设施。
1.2.3 工业
1.2.3.1 工厂污水处理设施
工厂污水排放时在与公共污水管相接前,须设计一个采样池以便取样分析,没有达到污水处理厂接纳标准的工业废水须经过工厂预处理。达到污水处理厂接纳标准后
方可接排放要求排入公共污水管道。
严禁采用雨水或者他用水稀释工业废水。厂内的污水处理系统必须建在有遮蓬的建筑物内,从污水池里溢出的污染物须能回收再处理,整个污水处理系统的建筑物内
的地面须涂有一层防化学腐蚀的材料。
厂内的污水处理系统的污水排出口处应建有中和池、酸性污水在接人公共污水管道前应装置一个可自动监测控制排水的PH控制系统,污水处理系统的建筑蓝图可在
建设前向园区环保部门另行提呈报批。
1.2.3.2 生产区
厂内生产区地面须设计雨、污水分流渠道,生产区如涉及酸、碱等化学物质,该地面须涂防化学品腐蚀材料。
1.2.3.3 清洗设备
清洗汽车及其部件的设备须设置在工厂内,如设置在工厂外,则须在一个有活蓬的冲洗槽里。所产生的所有废水须集中,经预处理后排入公共污水管道。
1.2.3.4 装卸货场所
装卸液体化学物品和废料区须有遮蓬,该场所须设置防污设施以防止废物因溢漏雨排入雨水管道,同时还须设置收集池以收集溢漏污水。
1.2.3.5 冷却塔
冷却塔内的废水须排入污水管道。
1.2.3.6 压缩机,发电机房
山压缩机、发电机房溢出的油和含油废水须经过撇油处理后才能排入公共污水管道。
压缩机、发电机房所有出口都须设置防污设施,以防污水排入雨水管道。
1.2.3.7 锅炉房
锅炉废水必须经过冷凝降温至45℃以下后排入公共污水管道,锅炉房的出口须设有防污设施,以防止污水流入雨水管道。
1.2.3.8 化学品、油品的存放
所有用筒、罐等容器装的化学物品、油都应存放在建筑物内或有遮篷的专用存放处,存放处的地面须涂上一层防化学物腐蚀材料。
存放处须备有防止泄漏和溢出的设施,不能有任何通道通向雨水管道或污水管道,所有的泄漏和溢出物(为有毒工业废物)应全部收集处理。
1.2.3.9 化学物品储油槽的储存
所有化学品、储油罐的储存区必须设有防污措施。储存区的地面须涂上化学品腐蚀剂,须有泄漏物收集设施。
收集的泄漏物不得直接排入雨水管和污水管道。须防止雨水进入储存区。
地下化学品、油罐的储存区边装有防液体泄漏装置。
1.2.4 化学物品仓库
化学物品仓库的地面须涂上一层防化学腐蚀剂,仓库内应设置防污设施,以免发生事故时因消防造成的废水排入雨水管道或污水管道。
2. 空气污染防治
2.1 园区内严禁在工地上燃烧废弃木材或其他废料。
2.2 对大气产生污染时工业或商业项目必须装置有效的污染防治设施具体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须在建设前报园区环保部门审批。
2.3 园区内的建设项目不得设置以煤炭为燃料的锅炉等设施,可以燃气或燃油,但油的合硫量不得超过2%,在靠近住宅区住宅500米以内的范围里使用的油的含硫量
不得超过1%。
2.4 燃烧设施烟囱的高度、位置、直径都须在建筑蓝图上标明,具体设计应呈报园区环保部门审批。
2.5 如同地点建多锅炉烟囱应合并成一个。
2.6 所有大气污染的排放均须达到园区环保部门规定的标准。
3. 噪声的防治
易造成吸声污染的建设项目,须合理布局,采取消声、减震等措施以确保其噪声达到园区环保部门规定的排放标准。
4. 废弃物污染的防治
4.1 园区内不得设计建造露天的垃圾箱,建筑物内垃圾箱的设计要便于垃圾运送。
4.2 一般工业"废渣"不得任意丢弃,"废渣"堆放场所要有防止扬散、流失等措施,以防止对大气、水源和土壤的污染。
4.3 对合汞、镉、砷、六价铬、铅、氢化物、黄磷及其它可溶性剧毒"废渣"以及其他易污染环境的工业"废渣",必须专设具有防水、防渗措施的存放场所,禁止埋入地下与排入地方水体或污水管道,经专门处理,达到环保部门的要求后方可排放。
4.4 工业"废渣"的存放/处理设置须报园区环保部门审批。
附件4
苏州工业园区污水、大气、噪声排放标准
4.1苏州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污水接纳标准(首期)
|
序号
|
污染特名称
|
接纳标准(浓度单位为mg/l)
|
序号
|
污染特名称
|
接纳标准(浓度单位为mg/l)
|
|
1
|
PH值
|
6-9
|
16
|
氟化物
|
15
|
|
2
|
悬浮物
|
400
|
17
|
汞及其无机化合物
|
0.05
|
|
3
|
易沉固体
|
10ml/L
15min
|
18
|
镉及其无机化合物
|
0. 1
|
|
4
|
油脂
|
100
|
19
|
铅及其无机化合物
|
1
|
|
5
|
矿物油类
|
20
|
20
|
铜及其无机化合物
|
1
|
|
6
|
苯系物
|
2.5
|
21
|
锌及其无机化合物
|
5
|
|
7
|
氰化物
|
0.5
|
22
|
镍及其无机化合物
|
2
|
|
8
|
硫化物
|
1
|
23
|
锰及其无机化合物
|
2
|
|
9
|
挥发性能
|
1
|
24
|
铁及其无机化合物
|
10
|
|
10
|
温度
|
55℃
|
25
|
锑及其无机化合物
|
1
|
|
11
|
系列化需氧量(5d
20℃)BOD5
|
300
|
26
|
六价铬无机化合物
|
0.5
|
|
12
|
化学需氧量(重铬酸钾法)
|
500
|
27
|
三价铬无机化合物
|
3
|
|
13
|
溶解性固体
|
2000
|
28
|
硼及其无机化合物
|
1
|
|
14
|
有机磷
|
0.5
|
29
|
硒及其无机化合物
|
2
|
|
15
|
笨胺
|
3
|
30
|
砷及其无机化合物
|
0.5
|
注I:排入污水管道的污水中不得含有:
(1)产生易燃、易爆和有毒气体的物质;
(2)易阻塞管道的固体物质;
(3)易伤害养护工作人员的物质;
(4)影响污水利用、处理和最终排放的物质;
(5)病原体(如伤寒、结核、肝炎等);
(6)放射性物质。
注II:(l)水质超过本标准的污水,不得用稀释法降低其浓度,排放污水管道。
(2)根据现有污水系统的特殊条件、对于下列三项污染物接纳标准的最高浓度可放宽至:悬浮物为600;系列化需氧量(5d20℃)为500;化学耗氧量(重铬酸钾法)为750。
4.2
苏州工业园区大气排放标准*
|
污染物
|
排放标准
|
排放量限量
|
|
烟气黑度
|
不超过林格曼黑度1级
|
|
|
烟尘、粉尘
|
100mg/Nm3
|
|
|
二氧化硫
|
1200mg/Nm3
|
|
|
硫酸酸雾或三氧化硫
|
100mg/Nm3(以SO3计)
|
|
|
酸性气体
|
3000mg/Nm3(以SO3计)
|
|
|
氟化特
|
100mg/Nm3
|
1.8公斤/小时
|
|
氯化氢
|
200mg/Nm3
|
1.4公斤/小时
|
|
氯
|
100mg/Nm3
|
2.8公斤/小时
|
|
硫化氢
|
5ppm
|
1.3公斤/小时
|
|
硝酸或氮氧化物
|
2000mg/Nm3 [有生产硝酸过程的工业,以NO2计]
1000mg/Nm3 [有生产硝酸过程的工业,以NO2计]
|
12公斤/小时
|
|
一氧化碳
|
1000mg/Nm3
|
|
|
铜及其化合物
|
20mg/Nm3
|
|
|
铅及其化合物
|
20mg/Nm3
|
|
|
砷及其化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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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mg/N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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锑及其化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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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mg/N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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镉及其化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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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mg/N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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汞及其化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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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mg/N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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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达到排放标准的污染物的排放同时不得超过排放量的限量
2.
表中未列明的指标参照国家规定的有关标准,可查阅:《环境保护文件汇编》
90年
苏州市环保局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与标准汇编》 92年4月 常熟市环保局编《环境保护法规标准汇编》 93年3月 常州市环保局编
4.3
苏州工业园区噪声排放标准采用国家《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XGB12348-90)
附件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GB12348-90
本标准为贯彻《中国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用《中华人员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条例》。控制工业企业厂界噪声危害而制订。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