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地下水资源管理实施办法
(1994年12月12日苏园筹[1994]49号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合理利用苏州工业园区丰富的地下水资源以补充供水系统的某些不足,同时又能有效地控制地面机降,保护地面建筑物和基础设施,必须加强对园区地下水资源的利用、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建设部颁布的《城市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管理规定》、《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及《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特制定《苏州工业园区地下水资服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苏州工业园区行政区域(以下简称园区)范围内的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
  第三条 园区地下水资源的行政主管部门为苏州工业园区建设局(暂名)。
  第四条 凡在园区取用地下水(开凿探井深度达10米以上)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取水许可制度,并按文件规定征收地下水资源费。
  第五条 开凿深井取用地下水必须申请报批的范围为:苏州工业园区70平方公里规划区;娄葑、斜塘、胜浦、唯亭、跨塘五个新镇(区)规划区;拟建苏杭高速公路以西的娄葑乡行政管辖区;以及需要控制地下水资源平衡的特定地区。
  第六条 在苏州工业园区内建设、开业和居住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有义务保护地下水资源,有权对污染和损害地下水资源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二章 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

  第七条 使用园区地下水应贯彻全面规划、合理开发、科学利用和加强管理的原则。
  第八条 园区开发利用地下水,应由建设局根据地矿部门提供的允许开采量数据和工业园区总体规划及周边地区概念规划,制定开发、利用和保护地下水资源的专业规划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超量开采,防止地面沉降。
  第九条 严禁任意开采地下水。确需开凿深井取用地下水的用水单位(以下简称"凿井单位"),必须向建设局提交取水申请,经建设局审核同意后按有关规定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凿井工程竣工后,由园区建设局合同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发放取水许可证、用水许可证,方可启用。
报废的深井,凿井单位必须报园区建设局备案,办理深井报废手续,并由其监督按规定将废井填实,防止地下水受污染。
  第十条 深井使用单位应有令人负责管理,维修和保养,按时向建设局报送用水统计表;有观测任务的,按规定同时报送观测资料。
  第十一条 自建设施供水的饮用地下水水源地应当设置保护区。园区地下水水源地保护区范围为:以深井为中心,半径为30米的区域。在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垃圾堆以及其他可能污染地下水的污染源,已建的应予拆除,或采取相应的防治污染补救措施。
  第十二条 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必须对水质定期化验,每年不少于4次,并将化验结果报园区建设局、园区地下水污染防治监测工作由建设局负责,凡水质受严重污染的深井,必须查封停队
  第十三条 凡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在第五条规定的范围内凿井取水时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地下水资源费。对未安装计量装置统计取水量的情况,按使用水泵的额定流量来计费。
园区地下水资源收费基础标准为:每立方米收取 0.15元,另加排污费每立万米收取O.08元。当超计划取用地下水时,其超计划部分的水量,按累进制加倍计费,其收费标准的计算公式为:基础标准×(超计划的那部分水量/计划取水量+1)×2。
征收的地下水资源费为预算内建设资金,将全部用于园区的地下水开发、利用和保护方面,并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园区建设局负责编制并实施地下水综合回灌计划。确定为水位观测点和深井回灌的单位,应按规定做好地下水的观测和回越工作。对因生产工艺需要,必须进行深井回灌的单位,须事先提出申请,报主管部门审核,经园区建设局批准并备案。深井回灌水为自来水,并由建设局负责监督实施过程。对采用其他水源回灌深井。造成地下水资源污染的,将按园区有关环保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凡取用地下水的单位都必须实施计划用水、节约用水,采取有效措施开展水平衡工作,采用节水型设备,配备计量装置,一水多用,循环用水,综合利用降低单位产品用水量,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第三章 取用地下水的管理及其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园区建设局在取水许可制度实施过程中应承担以下管理工作:
  1.确定整个园区内地下水年度计划可采总量,井点总体布局和取水层位。划定地下水超采区、禁采区。
  2.负责审批地下水取水预申请、取水申请,发放取水许可证、用水许可证。
  3.负责凿井工程和凿井队伍的管理。
  4.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园区地下水的回灌工作。
  5.负责地下水开采统计和监测工作。
  第十七条 取用地下水的审批程序严格按照省建委《(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城建工作细则》的要求进行。
  第十八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要取用地下水的,建设单位在报送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前首先送交取水预申请,经建设局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建设单位在向建设局办理取水预申请时,须提交以下文件:
  1.取用园区地下水申请表。
  2.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
  3.建设项目节水配套设施意见。
  4.取水区域l/500地形图和相关的水文地质资料。
  5.其它涉及用水或取水的有关文件。园区建设局应自收到上述文件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批准后建设单位可向建设局办理取水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
  1.建设局对取水预申请的审核意见。
  2.有关主管部门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批准文件。
  3.取水申请应提交的其他资料。园区建设局应自收到上述文件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核意见于以批准或予以驳回。
  第二十条 申请取用地下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不予批准。
  1.园区经批准规划供水管网到达的地区。(如建设施工现场无供水管线而急需临时取用地下水,也要办理临时取水申请手续)
  2.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或节水措施达不到节水要求的单位。
  3.地下水已严重超采地面已明显出现沉降的地区。
  4.地下水已受到严重污染的地区
  5.商业区和居民密集区。
  6.影响建筑物安全的地区。
  7.其它不宜取水的地区。
  第二十一条 地下水取水申请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向建设局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凡在园区内承接凿井业务的施工队伍必须到园区建设局办理注册登记备案手续。
  第二十二条 开凿深井竣工后,经园区建设局组织验收合格,按规定发放取水许可证。水井验收时,建设单位需提交以下资料:
  1.成井地区平面布置图。
  2.成井的实际井深、井径和剖面图,取水层位、止水工艺等有关资料。
  3.单井的测试出水量和水质化验报告。
  4.取水设备性能和计量装置情况。
  5.其它有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计划(定额)用水、节约用水。建设局根据供水条件,核定用水量。发放用水许可证后,深井方可启用。
  第二十四条 取用园区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需要调整取水量或连续停止取水满一年后再取水的,必须按原程序重新审核。
  第二十五条 《办法》颁布前,已取用园区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重新核定用水量,按规定领取园区建设局发放的取水许可证及用水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园区建设局根据当地水文地质条件,坚持采补平衡的原则,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多种有效措施进行人工回灌,补充地下水。回灌水的水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回灌过程由园区建设局负责监督实施。

第四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七条 对执行《办法》取得下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1.定期监测、保护地下水资源成绩显著的。
  2.故意损毁水源保护区标志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有功的。
  3.对节约用水有显著成绩的。
  4.对地下水源受到严重污染或可能受到严重污染威胁等紧急情况及时报告的。
  5.其他严格贯彻执行本《办法》成绩突出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园区建设局责令其限期纠正,并可限制或者核减其取用水量。逾期不纠正的,给予警告、罚款直至停止其取水。
  1.未经园区建设局审核批准,擅自取用地下水的。
  2.本《办法》颁布前,已取用地下水,《办法》颁布后未按规定重新核定取用水量,领取水、用水许可证的。
  3.未按规定办理凿井队伍注册登记备案手续,擅自承接凿井业务的。
  4.未按规定配套建设节水设施的。
  5.未按规定缴纳地下水资源费的。
  6.违反本《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园区管委会批准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苏州工业园区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