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许可证申领暂行规定
(1995年7月 15日苏园管复字〔1995〕25号文)

第一章 总则

  1.1 为建设一个具有较高水准的国际化、现代化工业园区,在园区内建立一个开放的、健全完善的建设市场,鼓励省外和境外优良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进入工业园区承接建设任务,加强对工业园区内各类建设单位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1.2 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任何准备进入苏州工业园区辖区内(合周边地区五个新镇)的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均须按本规定办理申领许可证手续。已进入苏州工业园区承接任务的单位须参照本规定补办手续。
  1.3 苏州工业园区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许可证主管部门为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

第二章 一般规定

  2.1 任何拟进入苏州工业园区承接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任务的单位.均须到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申请,分别取得《苏州工业园区勘察临时许可证》、《苏州工业园区设计临时许可证》、《苏州工业园区施工临时许可证》和《苏州工业园区监理临时许可证》(以下简称《临时许可证》)后,方可按所获许可证规定的资质和范围,参加投标及有关承接任务的各项活动。
  2.2 已取得《临时许可证》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承接到项目后,必须凭中标通知书(或承包合同)、《临时许可证》,《许可证》申请表,到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申请,分别换得《苏州工业园区勘察许可证》、《苏州工业园区设计许可证》、《苏州工业园区施工许可证》或《苏州工业园区监理许可证》(下简称《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勘察、设计、施工和建设监理。外省企业,在取得《许可证》之前,还必须到江苏省建委取得进省承接任务的批准。
  2.3 申请《许可证》时,须交纳该项目的"项目管理费"。取得《许可证》后,在该证有效期间继续接到项目时仍必须交纳"项目管理费",此时的管理费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缴纳。
  2.4 凡未取得《临时许可证》或《许可证》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不能在苏州工业园区内从事任何有关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方面的活动。
  2.5 园区内的建设单位,必须根据本规定,委托已取得《临时许可证》或《许可证》,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进行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活动。
  2.6 在工业园区内独立承包建设工程的一、二、三级施工企业,如确实需要,可将工程的某一部分分包给其它施工企业。接受分包的施工企业,在接受分包之前,也必须根据本规定,取得《许可证》。四级施工企业承包的工程不得分包。
  2.7 申领《临时许可证》的勘察、设计和监理单位,江苏省外的单位必须分别持有甲级资质证书;江苏省内的,须持有甲级或乙级证书。申领《临时许可证》的独立承包工程的施工单位,江苏省以外的单位,须持有一、二级《资质等级证书》,江苏省内的,须持有四级或四级以上的《资质等级证书》。
  2.8 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向园区规划建设局申请《临时许可证》时,须交纳相应的工本手续费并提呈以下相关资料:
(1)《临时许可证》申请表;
(2)资质证书;
(3)收费资格证书(只用于勘察、设计单位);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5)税收管理证明;
(6)资金信用证明;
(7)施工单位的《经营管理手册》;
(8)省外施工企业的外出施工证明;
(9)监理单位的监理业务手册及银行担保材料和社会信誉证明材料;
(10)本单位资历、业绩及单位驻园区的技术力量,技术水平和技术装备情况;
(11)对境外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所需的其它材料(详见第三章);
(12)园区规划建设局需要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2.9 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收到申领《许可证》或《临时许可证》的申请表后,四周内作出以下答复之一;
(1)批准申请,按单位原资质原经营范围颁发《许可证》或《临时许可证》
(2)批准申请,但重新决定单位的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井颁发《许可证》或《临时许可证》证
(3)驳回申请
  2.10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取得《许可证》后,必须到园区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到建设银行办理银行帐户开户手续后,方可开展业务。
  2.11 《临时许可证》和《许可证》有效期至资质证书年检结束后一个月时间。到期后自然失效,须到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重新核准签发新证,方可继续在园区从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活动。
  2.12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申请更换新证时,除施工单位的《经营管理手册》及监理单位的《监理业务手册》外,按本办法第2.8条所需呈交的资料若无任何变动,无须重新提呈。其余规定及程序不变。
  2.13 园区规划建设局对于申请更换《许可证>或《临时许可证》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有权根据该单位在工业园区建设活动中的业绩作出以下决定:
(1)准予申请,颁发新证
(2)降级发证
(3)批准申请但改变其经营范围
(4)驳回申请,并劝其退出工业园区
  2.14 园区规划建设局将定期公布已取得《许可证》或《临时许可证》的单位名单。
  2.15 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如发生分立、合并、歇业、宣告破产或其它原因终止业务时须在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28天内,向园区规划建设局办理《许可证》或《临时许可证》注销手续。如需领取新证,须重新申请。
  2.16 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变更法人代表和经济技术负责人须在变更后28天内,向园区规划建设局办理变更手续。
  2.17 下列情况,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可向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投诉:
(1)申请《许可证》或《临时许可证》被驳回;
(2)对降级发证决定不服;
(3)对改变经营范围发证决定不服;
(4)申请更换新证被驳回或被降级发证。
  2.18 投诉申请必须在投诉单位接到通知之日起28天内提呈到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
  2.19 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有权批准或驳回投诉。
  2.20 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的决定是最后的行政决定。

第三章 对境外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申领许可证的规定

  3.1 国外或港、澳、台(下简称境外)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进入苏州工业园区承接项目,同样必须按本规定第二章要求取得《监时许可证》和《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相关的活动。
  3.2 境外勘察、设计单位申请《临时许可证》或《许可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中外合营(合作)设计机构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颁发的《设计资格审定意见书》,甲级或乙级《工程设计证书和《工程设计收费资格证书》;
(2)境外设计机构,必须与具备甲级(或乙级)勘察设计资格证书的国内勘察设计单位合作设计并签有合作设计会同。且该外方合营者,应是在其所在国或地区有较好的社会信誉,在国际设计市场上有较强竞争能力的注册设计机构或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
  3.3 境外施工企业申请《许可证》或《临时许可证》之前,须到省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资质审查,取得相当于国内施工企业一、二级资质的《外国企业承包工程资质证》、并依法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之后每承接一项任务,须到省建委办理工程施工许可手续,取得《外国企业在江苏省境内承接工程临时许可证》。
  3.4 境外监理单位申请《许可证》或《临时许可证》须具有以下资质:
(1)中外合营监理单位须具备《设立中外合营、中外合作监理单位资质审查批准书》、甲级或乙级《监理资质证书》;
(2)境外的监理单位须是经由园区规划建设局和园区经济发展局批准,由园区规划建设局报请省建设委员会核发,取得甲级或乙级《监理资质证书》,并到园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单位;或是原已取得用、乙级《监理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的单位。
  3.5 境外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在申请《临时许可证》时,除第2.8条所需资料外还必须分别提呈以下资料:
(l)境外设计机构须提呈其所在国或地区出具的设计资格注册证书;
(2)中外合营设计机构须提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颁发的《设计资格审定意见书》;
(3)施工单位须提呈《外国企业承包工程资质证》;
(4)中外合营监理年位须提呈《设立中外合营、中外合作监理单位资质审查批准》;
  3.6 苏州工业园区的建设单位在委托已取得《许可证》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勘察、设计任务时,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中国国内投资或中外合资、外国贷款工程项目的设计,需要委托外国设计机构承担时,应有中国设计机构参加,进行合作设计;
(2)中国投资的工程项目,中国设计机构能够设计的,不得委托外国设计机构承担设计,但可以引进与工程项目有关的部分设计技术或向外国设计机构进行技术经济咨询;
(3)境外在中国境内投资的工程项目,原则上也应由中国设计机构承担设计,如果投资方要求由外国设计机构承担设计,应有中国设计机构参加进行台作设计;
  3.7 园区内有外资外人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委托监理单位进行监理时,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l)境外公司或社团组织在园区独立投资的建设项目,需要委托境外监理公司承接监理业务时,应聘请中国监理单位参加,进行合作监理;
(2)中外合资的建设项目,中国监理单位能够监理的,不应委托境外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但可根据需要引进与建设项目有关的监理技术和向境外监理单位进行技术经济咨询;
(3)外国贷款建设项目的监理任务,如果贷款方要求外国监理单位参加,一般以中国监理单位为主进行合作监理。

第四章 罚则

  4.1 对于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将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建设监理任务委托给未取得《许可证》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由园区规划建设局会同有关执法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拒绝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申请。
  4.2 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看,视情节
轻重,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工、责令停产整顿、降级发证,注销所发的许可证等处罚,并予以二万元以下罚款:
(1)未取得《临时许可证》或越级参与投标承接任务的;
(2)未取得《许可证》承接任务或越级承接任务的;
(3)申请《临时许可证》或《许可证》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4)出卖、出借、出租、转让、涂改、伪造资质证书,《临时许可证》、《许可证》,营业执照,银行帐号,设计图签者;
(5)利用欺骗手段或行贿等手段承接任务的;
(6)将任务转包或分包给未取得《许可证》的单位或资质不符的单位的;
(7)将任务层层转包给其它单位,只收管理费,不对工程进行管理,不承担技术经济责任的。
  4.3 取得《许可证》的勘察、设计单位设计图纸不合格,或引起重大质量事故者,园区规划建设局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降级发证、注销《许可证》等处罚。
  4.4 凡在园区施工的施工企业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人身伤亡事故,或施工现场管理混乱,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者,园区规划建设局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停工、责令停产整顿、降级发证、注销《许可证》的处罚。
  4.5 凡监理单位不认真履行监理职责,致使工程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人身伤亡事故的,园区规划控设局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降级发证、注销《许可证》等处罚。
  4.6 当事人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者,可向园区管委会投诉,亦可依照我国相关法律,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4.7 向园区管委会提早的投诉须在当事人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28天提星到园区管委会。

第五章 附则

  5.1 本规定解释权属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
  5.2 本规定自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日起实施。

(注本规定有关条款如有与《苏州工业园区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试行)》(1998年12月29日苏团管[1998]45号文)不一致者,接后者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