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公路环境整治与管理暂行办法
(1996年6月 10日苏园管[1996]11号文)
为加强对苏州工业园区公路沿线的规划与管理,维护良好的交通、治安秩序,营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公路环境,树立园区和乡镇的良好形象,根据苏州市人民政府苏府[1996]ll号、12号等文件精神和有关的法律、法规,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公路环境整治与管理是指对公路两侧一定范围内的建筑规划、商业服务设施、治安、卫生等实施强化管理。
第二条 公路环境整治与管理的重点是园区境内的312国道、唯胜公路和苏沪机场路。
第三条 贯彻"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各部门配合"的原则切实加强公路环境的整治与管理。园区创建办为公路环境整治与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园区规划、工商、公安和社会事业等部门和公路沿线乡镇政府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积极支持、配合做好公路环境综合整治和各项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路沿线严禁无营业执照、无卫生许可证、无安全合格证的饮食店营业;严禁乱设摊、乱堆放、乱停车、乱倒垃圾、乱张贴;严禁乱搭乱建和毁坏绿化。
第五条 对规划建设部门所确定的镇区路段内的饮食店,要全面加强整顿。整顿后符合条件的,由工商、公安和社会事业部门分别会同创建办重新审批,但不准再开设新的饮食店。
第六条 公路两侧要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都必须按照"规划控制区"和"不准建筑区"的规划管理要求严格把关,规划建设部门在审批时应征求创建部门的意见。
第七条 公路沿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应实行"门前三包",包无违章建筑、无招手拦车;包无垃圾杂物,无建筑材料堆放;包无路面打谷晒场,行车道上无停车装卸货物。
第八条 要加强公路及其沿线的保洁管理、绿化管理和有关的执法管理。
第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开始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