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实施细则
(1996年6月28日苏园管[1996]14号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设一个具有国际水平的工业园区,在苏州工业园区的建设过程中保持文明洁净的环境。保障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苏州工业园区,是指它的七十平方公里规划区,以下简称园区。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是指进行工业与民用项目的房屋建筑、土木工程(包括市政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施工活动的场所,及与施工活动相关的园区内公共道路。
  第三条 一切建设工程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 园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由园区规划建设局和公安部门共同负责。其中直接的施工场所管理由规划建设局负责,公共道路的现场管理由公安部门负责。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任何建设工程,必须在向规划建设局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同时,申报建设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供审批。施工组织设计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工程任务情况,包括工程概况、工程造价、工程特点、工期要求、质量目标等内容;
  (二)施工总方案、主要施工办法、工程施工进度计划、主要单位工程综合进度计划和施工力量、机具及部署、材料供应的安排;
  (三)施工组织技术措施,包括工程质量、安全防护以及环境污染防护等各种措施;
  (四)施工总平面布置图;
  (五)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的设计、施工现场管理措施等;
  (六)大型桥梁、厂、站等土建、安装复杂的工程应有针对单项工程施工需要的专项设计。
  第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必须按照管理部门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
  第七条 施工单位派驻的项目经理全面负责实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建设单位派驻施工现场的总代表,对于施工单位实施现场管理负有监督责任。
  第八条 建设工程正式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完成现场管理要求的临时设施、场地布置,并通知管理部门检查。检查按照本细则和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结果合格者方可进行正式施工。
  第九条 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结束后,撤离施工现场时要做到工完场清,并在撤离后一周内及时通知管理部门对施工现场作最后的检查。
  第十条 管理部门有权在任何时候进入施工现场检查,对被检查出来的违反本细则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十一章 建设工程施工中需要停水、停电、封路而影响到施工现场周围地区的单位和居民时,必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事先通知受影响的单位和居民。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如果需要对已开通的公共道路开挖和临时占用,必须经有关单位的批准。在已开通的公共道路移交给政府前,由道路业主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联合审批;移交后则由规划建设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联合审批。为保障公众安全对已开通的道路进行的开挖和临时占用,必须在现场设置醒目的警告标志和警告好反围护设施,同时派专人在现场维护秩序。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进行地下工程及基础工程施工时,发现文物、古化石爆炸物、电缆和工程管线时应暂停施工,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三章 文明施工管理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体应当贯彻文明施工的要求推行现代管理方法科学组织施工做好施工现场各项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和设备安装等施工现场,沿四周必须用围栏围护。狭长的市政工程、管道敷设施工现场和面积较大的如场地填土等土木工程施工现场,经批准后可不作围栏,但必须控制出入口。围栏高度至少为2米,立面为实体,可用除粘土砖外的砌体建筑,或用钢、木、硬塑、铅等材料制作,采用其它材料须经规划建设局批准。砌体围栏须加以粉刷,钢、木围栏要刷油漆,色彩要与环境相协调。
  第十六条 施工现场应设置二个以下(含二个)有专人把守的出入口,出入门处另设一便门供人员进出。出人口大门可用钢、木、硬塑、铝等材料制作,钢、木大门要刷油漆。
  第十七条 施工现场的醒目访置应设置一至二块标志牌,尺寸为3x2米(宽x高),采用钢或铝合金制作出两根钢管支撑。标志牌上应载明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项目经理和施工现场总代表人姓名、开、竣工日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文号等内容,施工单位应负责标志牌的维护。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保持排水系统状态良好,场地排水畅通,地面无积水。
  第十九条 施工现场各分区采用道路分隔,道路宽不小于4米,路面必须硬化,采用碎石路面或更高等级路面,道路横坡合理,路面无积水。
  第二十条 每个施工现场,必须设置至少一个洗车台,洗车台可设在出入口处,凡是从施工现场行驶到公共道路上的车辆,必须保持整洁,车辆上的泥土必须在洗车台冲洗干净,严禁将泥土带上公共道路。
  第二十一条 施工现场必须设置足够的办公室,室内要有水、电供应,配备电话和卫生设施,办公室地坪应用水泥地坪,墙体用各种砌体砌筑,或用钢、砼板等材料制作,每层高度不得低于2.8米,砌筑的内外墙面均应粉刷,屋面材料可采用钢、玻璃钢、屋面瓦等,办公室应有足够面积的门、窗,以利采光和通风。
有条件的单位可采用各种活动房。
  第二十二条 施工人员在施工现场的宿舍可参照第二十一条办公室的要求建造。宿舍要配备浴室和厕所。
  第二十三条 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和施工设备的放置,不得侵占场内道路,不得堵塞排水系统。
  第二十四条 施工现场的用电线路、用电设施的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安全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架设,严禁任意拉线接电。施工现场必须设有保证施工安全要求的夜间照明、危险潮湿场所的照明以及手持照明灯具,必须采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电压。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法规,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规范化管理、安全交底、安全教育和安全宣传,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方案。
进入施工现场的任何人,均必须戴安全帽。建筑施工脚手架要用钢管按规定搭设,高空作业时要有安全网加以保护。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在施工现场执行和建立防火管理制度,设置符合消防要求的消防设施,并保持完好的备用状态。在容易发生火灾的地区和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器材时,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特殊的消防安全措施,特别是施工人员的宿舍位置应严格按消防规定布置,做到伙房外无明火,严禁使用电炉等易引起火灾的用电器具。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的治安保卫工作。同时严禁雇佣童工以及各种违法犯罪、流串分子。
  第二十八条 施工现场发生的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处理,依照建设部《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执行。

第四章 环境管理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采取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以及噪音、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采取下列防止环境污染的措施:
  (一)妥善处理泥浆水,未经处理不得排入城市排水设施和河道;
  (二)除设有符合规定的装置外,不得在施工现场熔融沥青或焚烧油毡、油漆以及其它会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三)禁止将有毒有害废弃物作土方回填;
  (四)对产生噪声、振动的施工机械,应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减轻噪声扰民。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所产生的各种固体废弃物,不得随意倾倒在施工现场、空地、排水系统及河道或道路上。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设专门场地堆放,并及时运到指定地点倾倒。施工单位还必须在施工现场设垃圾箱,暂时存放生活垃圾,定期交园区环卫部门收集后集中处理。
  第三十二条 施工现场的生活污水应接入公共污水管网。当施工现场远离污水管网,生活污水无法接入时,应设置相应规模的化粪池,将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接入雨水管网或附近河道内。
  第三十三条 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水冲式厕所不得使用干厕。厕所应经常清扫,夏秋季节要做好消杀灭害工作。
  第三十四条 施工运输车辆在公共道路上行驶时,必须保持车厢完好,严禁发生抛、洒、滴、漏现象。装运泥土和砂、石材料的车辆,车厢项必须用油布覆盖,以防止洒落。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细则的行为,将由园区规划建设局和公安部门依照《苏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苏州市人民警察巡察规定》和《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工整、吊销《施工许可证》(或《临时施工许可证》),并处以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细则,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由园区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园区七十平方公里规划区以外的其他地区,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