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燃气工程设计、施工、管理的暂行规定
(1996年7月 19日苏园规[1996]8号文)

  第一条 为加强园区燃气设施、施工的安全管理,促进园区燃气事业的健康发展保障园区开发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江苏省管道液化石油气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园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园区规划区域内从事燃气工程设计、施工、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凡在园区规划区域内承担燃气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必须具有省级以上建设部门核发的相应等级的燃气工程(包括燃气管网工程等)设计、施工资质证书,并经园区规划建设局审核后在园区规划建设局申请登记注册。外省设计、施工单位进入园区还须按规定办理进省批准手续。
  第四条 不具有燃气工程(含燃气管网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化工、石化、压力容器等跨行业的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承担燃气工程(含燃气管网工程)的设计、施工;凡在园区内承包建设燃气工程在园区内的施工单位,不得进行转包。
  第五条 园区内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规程;对燃气工程必须实行施工监理制度监理,单位必须具备燃气专业监理资质;施工监理可由业主委托,经园区规划建设局批准也可由业主委托园区规划建设局指定。
  第六条 在园区内从单燃气工程(合燃气管网工程)的监理单位,必须具有燃气专业监现资质,经园区规划建设局审核后在规划建设局申请登记注册。
  第七条 园区内所有燃气工程(超过园区审批权限的工程除外)的施工图纸,必须由设计单位报呈市消防支队和园区社会事业局劳动管理部门审批,并确定监规单位之后,由设计单位报呈园区规划建设局审批开工报告;未经审批的施工图纸不得用于施工。
  第八条 园区内的燃气工程竣工后,须由施工单位组织自验收,整理竣工资料,并由监理单位和业主共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业主报园区规划建设局组织劳动、消防等有关部门进行联合验收,联合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九条 园区内的燃气工程(包括燃气厂、燃气管网、燃气贮配站、燃气供应站)应按园区的总体规划,由规划建设局统一规划和批准实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建设和经营。
  第十条 凡在园区内从事燃气贮存和经营的单位必须拥有相应的技术、经营、管理、运行、维护人员,制定切合实际的技术标准、规范、规定,建设与用户发展规模相配套的贮存设施,并取得《江苏省液化石油气贮罐厂(站)定点合格证》。
  第十一条 上述单位在取得合格证后,必须按规定申领燃气经营专业资质证书,具体由燃气经营单位提出申请,由园区规划建设局初审后向有关部门申办。
  第十二条 根据园区的实际情况和专家的论证意见,在园区范围内设计实施的燃气管道,应根据设计部门的意见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和发展的需要,慎重地选用适当的管材。燃气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须由监理单位进行严格的验收把关,严禁在燃气工程中使用不合格、不规范的产品。
  第十三条 花园区内经营、销售燃气灶具和燃气设备的单位,必须经园区规划建设局审查核准后方可在园区工商局申请注册,严禁在园区内销售和使用未经国家有关质检部门检测的、不合格的燃气灶具和燃气设备。
  第十四条 园区规划范围内的燃气销售价格,油园区物价部门会同园区规划建设局制定,并报园区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九六年五月六日由国区规划建设局颁布的《苏州工业园区燃气设施管理暂行办法》依然有效。
  第十六条 以上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由园区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