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1997年4月 l日苏园管[1997]14号文)

为了加强苏州工业园区户外广告管理,营造优美有序的环境,更好地发挥广告在两个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颁布的《广告管理条例》及《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苏州工业园区具体实际,制定本办法。
  -、户外广告管理的范围
  1.凡利用公关或者自有场地的建筑物、空间设置的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橱窗、墙体、旗帜等广告。
  2.凡利用交通工具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
  3.以其它媒体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设置、悬挂、张贴户外广告均为"发布"。
  二、户外广告管理的分工
  4.苏州工业园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是苏州工业园区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和登记管理的机关。未经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户外广告。
  5.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创建办、交警大队等是苏州工业园区户外广告的前置审批机关。
  6.发布药品、医疗机械、农药、兽药等特种广告,必须经有关行政主管机关审查批准。
三、户外广自管理的总要求
  7.广告主、广告经营单位和广告发布者所发布的广告,其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以任句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8.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制造、安装和设置应符合相应的技术质量标准,不得粗制滥造。
  9.户外广告必须定期维修、保养,凡画面陈旧、剥落等,由发布单位在规定期限内重新油漆。装饰以保持整洁美观。
  10.户外广告必须按申请登记的地点、形式、规格、时间等内容发布,不得擅自更改。
  四、户外广告管理的前置审批
  11.发布户外广告必须符合工业园区的整体规划。因此,在发布前必须按园区规划管理规定要求办理规划报批手续。
  12.发市户外卜告必须符合创建文明城市的总体要求。因此在发布前必须经苏州工业园区侧建办签署意见。
  13.凡在公路或马路两侧设置广告,必须经苏州工业园区交警大队审批同意。利用路灯灯等媒体发布的户外广告,还必须经相应管理部门的审查同意。
  五、户外广告管理的申请登记
  14.发布户外广告必须向苏州工业园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填到《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1)营业执照或广告经营许可证
  (2)广告合同;
  (3)场地使用证明;
  (4)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
  (5)广告内容的样稿。
  15.发布户外广告的登记申请,应在广告发布三十日前提出,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有关证明、文件齐备后予以受理,并在七日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经审查符合规定的,核发《护外广告登记证》。
  16.已经批准,但需要延长发布时间或变更其他登记事项的,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情办理变更。
  六、附则
  17.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他有关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广告管现条例施行细则》等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18.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