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公用设施管网(自来水、污水)验收程序暂行规定
(1997年8月 22 日苏园规[1997]15号文)

一、验收组织机构
苏州工业园区公用设施管网(自来水、污水)的验收工作由园区规划建设局与建设单位(业主)联合组织,并由园区公用事业基础设施联合验收小组具体执行。联合验收小组由以下单位和部门的代表组成;园区规划建设局公用事业处,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开发有限公司基础设施部,园区质监站园区档案管理部门,园区公用事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竣工验收工程项目建设的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承包商,以及其他与验收相关的职能创门或单位。参加验收人员,要有权威性、代表性,并具备连续性不得随意变动。
二、竣工验收依据
  1.经批准的设计文件、预算文件、施工图纸和相应的技术说明书等;
  2.经批准和确认的工程招投标文件和合同文本;
  3.经园区规划建设局审批,修改和调整的相关文件;
  4.质量等级定以规划建设局颁发"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以及部标、国标为依据;
  5.自国外引进新技术或成套设备项目应按照签订的合同和国外提供的设计文件等资料进行验收;
三、验收操作程序
竣工验收程序分初步验收和竣工终验;
  (一)初步验收
  1.初验条件:
  (1)施工单位经监理单位预验确认完成施工合同及设计文件要求内容;
  (2)施工现场工完场清;
  (3)按规定向联合验收小组提供全套竣工资料;
  2.初验程序
  (1)经工程监理单位确认,确实具备验收条件后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初步验收申请。
  (2)经建设单位确认向园区现划及设局转呈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3)经园区规划建设局批准,由建设单位责成施工单位邀请联合验收小组成员进行初步验收。
  (4)初步验收时.对工程逐项验收,明确整改意见并提出初验等级和意见,填入初步验收意见书并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盖章认定。
  3.通过初步验收,明确整改内容必须于14天内整改完成(情况特殊,由联合验收小组共同商定期限,整改完成别向建设单位申请终验。)
(二)竣工终验
  1.竣工终验条件
  (l)施工单位已完成初步验收意见书提出的整改内容;
  (2)建设单位须核实是否符合竣工条件;
  2.竣工终验程序
  (1)施工单位完成初步验收整改内容,向建设单位提出竣工终验申请;
  (2)建设单位收到报告后,需核实工程初验整改情况,并将核实情况提呈联合验收小组;
  (3)由联合验收小组成员实地核查工程初验整改情况,填写竣工终验等级和意见;
  (4)由联合验收小组成员各方签字、盖章认定;
  3.工程竣工终验后竣工终验报告单须经质监站核验盖章确认并评定质量等级,建设单位收到质监站核验意见后即可进行工程结算。
四、竣工资料
  1.竣工资料一式四份(重点工程增加一份),由施工单位领导和技术负责人审查盖章后,在初验时提交联合验收小组审查,并根据初验意见予以整改,并于申请竣工终验前提交联合验收小组,竣工终验一周内。由联合验收小组返回一份竣工资料给施工单位。
  2.工程竣工资料的验收按《苏州工业园区建设工程项目档案验收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3.如有特殊要求,需要增加内容。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文本中予以明确;
五、有关事宜说明
  1.各类公用事业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应于合同文本所规定的竣工日期的三个月内,由建设单位向园区规划建设局提出初验申请;
  2.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保修期计算,应自工程竣工给验通过之日起计算;
  3.验收中各大事项应以备忘录形式记录在案;
  4.方暂行规定适用于园区70平方公里范围的公用设施管网(自来水、污水)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是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组成文件,并自颁布之日起执行。